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新能源充电桩属于新兴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迭代速度较快,行业竞争加剧等风险。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确定的“一体两翼”的战略目标,公司拟对子公司黑龙江交通龙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龙源投资”)增资2,000万元并以龙源投资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广东天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枢能源”)A轮融资。通过入股天枢能源,公司将与天枢能源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拓展合作业务并以此为基础整合新能源资源,探索交通与新能源融合的发展。
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天数能源A轮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龙源投资增资2,000万元,以龙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出资2,000万元参与天枢能源A轮融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以自有资金对公路项目进行投资;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广告牌租赁,汽车租赁,房屋租赁,公路服务区及加油站的管理,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龙源投资为龙江交通子公司,龙江交通持有龙源投资90%股份,龙江交通子公司黑龙江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持有龙源投资10%股份。
6.经营范围:光伏发电、风能发电、生物发电的设备及系统、储能系统、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研发、销售、代理和施工;充电站工程、电力工程、充电桩安装工程;研发、销售和代理:机器人、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低碳节能产品与能源监控管理平台的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换电服务;汽车销售和租赁服务;场地租赁;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互动。)
天枢能源本轮融资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281.25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如下:
1.天枢能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81.2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1.25万元,其中盈通能源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龙源投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5万元,风和成力认购新增注册资本31.25万元。
(1)盈通能源应向天枢能源缴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25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超出新增出资额部分作为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龙源投资应向天枢能源缴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25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超出新增出资额部分作为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风和成力应向天枢能源缴付人民币500万元;其中31.25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超出新增出资额部分作为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天枢能源在交割日或之前向上述投资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上述投资方应在交割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别且不连带地将各自应支付的投资款以现金方式支付之公司指定账户。
本轮投资方义务确认并承诺:(1) 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并未投资于“公司竞争对手”;且(2)在投资者持有公司股权期间亦不会投资于“公司竞争对手”,除非获得创始股东豁免。“公司竞争对手”是指从事充电桩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且充电桩销售收入占该主体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主体或企业;为避免疑义,公司竞争对手不包括从事除充电桩以外的储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及系统平台的研发和销售、光储充电站、储充电站的建设、运营,及/或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业务的任何主体或企业。
在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以较早者为准,“回购事件”),投资方(“回购权人”)有权在回购事项发生之日或回购权人收到公司就回购事件发生的书面通知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6个月内向公司(“回购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回购通知”),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回购价格(见下文定义)回购回购权人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股权”):
(2) 任何保证方(定义见增资协议)严重违反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承诺或约定,并且未在回购权人发出要求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创始股东违反不竞争义务,或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或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创始股东单方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顾问关系(视具体情形而定);或
投资方已向公司支付的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款加上按照每年 8%复利计算的利息收益(不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以及其所持股权上的全部已宣布但未分配股息。如果回购义务人没有足够资金向全体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格,则各投资方应按各自应得回购价格的相对比例分配回购义务人可支付的资金。
如果公司未能依据上述条款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格的全部金额,(1)创始股东有权指定具备履约能力的其他主体以回购价格受让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或(2)投资方有权要求集团公司向投资方定向分红,以使得投资方获得未支付的回购价格,此种情况下,自投资方获得全部回购价格之日起,投资方对于所持股权即不享有任何权益。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和保证是不真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其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且其未能在收到任何其他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纠正,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其他各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1.本次公司子公司投资天枢能源A轮融资,符合龙江交通“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是公司在交通+新能源产业领域的探索和开拓。
2.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立与天枢能源的战略合作关系,拓展合作业务,并以此为基础整合新能源资源,有利于实现交通和新能源的融合发展。
3.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公司“一体两翼”的战略落地。
充电桩行业是新兴行业,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营销竞争以及投入资金不足经营风险,公司或将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督促做好投资风险防范,维护公司投资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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