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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0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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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慢慢的变成了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办公、大学招生、商场售货乃至婚恋交友等,都在这样的平台上开展。就出版业而言,没有人怀疑21世纪网络出版将是出版业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网络出版环境的无序状态不容忽视,迫切呼吁有关规定法律的出台。

  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来建设规范,维持秩序,肯定是必要的。但谈到网络出版的治理,应该说是一个挑战性课题。新颁布的《互联网出版治理暂行规定》,总的感觉,沿用了对传统出版的治理办法和思路。然而互联网有着它的非凡性,《暂行规定》该如何执行值得探讨。

  一方面,应该说互联网出版是一种跨国界的交流行为。《暂行规定》第3条指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此条规定,是符合新闻出版署和信息产业部作为中国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

  在传统出版中,书刊的发行是受国界约束的,政府可以对各国境内的新闻出版行为加以有效的管制。互联网出版不一样,境外互联网出版者所发布的信息,并不是特别需要经过海关检查,就可以传输到读者上网的电脑里。

  这就对各国网络出版的管制带来一个巨大的难题。比如说,某机构在中国未能获准开展互联网出版业务,但他可以转移到某个政策宽松的国家。因为其内容一样能被中国网民所访问,而境外出版还是境内出版并不影响他的广告业务的收入,区别不过是相应的税收交到了境外政府的手中。

  基于此,要求境外的互联网出版机构都经过中国政府审批,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行的途径,也许只能是要求那些打算面向中国读者的境外互联网出版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申请网络出版进口许可证,否则便封锁其网址,拒敌于国门之外。

  这个办法要求出台配套的法规,实行起来对新闻出版署的监管能力是一个挑战,而且也会有很多现实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很多笔者所熟悉的国外非盈利学会所出版的免费电子刊物,其内容肯定是符合中国出版审批条件的,比起那些花费巨资才能引进的技术来说,这些出版物的存在就似乎各个科技领域的Linux软件,拒之门外,决不是明智之举。但是这些学会出版者很难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进口许可证,这样一来中国的读者就看不到了。

  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政府部门是否有更好的考虑,但是假如不解决,《暂行规定》就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而难以实现其初衷。以我个人的看法,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只靠两个政府部门携手,恐怕难有作为,需要通过像制定国际公约这样各国政府的联合努力,才有机会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网络出版,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出版行业,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这一问题是网络出版行为和出版机构的界定,其关系到该法规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对此,《暂行规定》第5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网络上或者利用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这个定义并不是十分清楚,换句话说,没有将专业出版与别的信息服务,以及民间交流行为划分开。

  所谓别的信息服务,是说目前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已经远远不止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出版商,如出版社、杂志社或报社等,事实上也包括所有建设网站并通过其发布信息的机构,包括政府、企业、学校、民间团体等等。假如不作区分,就等于要求所有的这些上网的机构都到新闻出版署来审批,否则均为非法。

  所谓民间交流,实际上已经成了互联网时代人类传播行为的一大特色。虽然目前个人网站的建设热潮已逝去,但个人网站仍然大量存在,并慢慢的变成了人们的一种重要的表达和交流手段。假如说要求政府、企业等到新闻出版署审批,在技术上有很大难度,要求个人网站必须经“由主办者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才能存在,事实上就等于公布大多数个人网站都应该关门歇业。比如笔者所负责出版的《航空学报》和《中国航空学报(英文版)》都有正式的新闻出版许可,算是专业出版机构,假如开展网络出版,申请相应许可属于情理之中。但是笔者也是个人网站的“版主”,其“编辑学在线”慢慢的变成了科技期刊编辑同仁的一个网上交流园地,而“上机健康与人体工学设计”也为向国人宣传介绍人体工学做过一点贡献。但是假如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这些网站都没有主办单位,也没有经过审批,是否就应该予以取缔并加以罚款?

  问题的复杂性还不仅于此,因为假如《暂行规定》明确把专业出版从其他网络传播行为中划分开,并只对专业出版机构予以约束,将在很大程度上没办法实现其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的目标,比如传播色情信息的个人网站,也有一定可能会有比专业出版网站更大的访问量。

  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将先审批制改为后追究制,同时要求那些提供网站寄存、个人网站存储空间和电子杂志服务等网络传播手段的网络服务商,必须首先取得用户的真实的机构或者个人身份信息,才能提供服务。确保一经发现问题,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地追究。新闻出版署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一方面接受来自网民的举报,同时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网上主动搜索和巡逻,来维护网络社会的健康和有序,也可以对各种信息服务网络站点进行分级认证,通过引导信息消费来促进优胜劣汰。

  网络出版的话题难以一言道尽,但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朝阳行业。随网络出版的日益发展和完善,网络编辑,一个尚未成型的职业逐渐浮出水面。《暂行规定》第21条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做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从这个要求来看,网络编辑的职能,主要是经过培训把握政策后,在各个网络出版机构中保证政策的实施,换句话说,是实现《暂行规定》目标的组织保证和界限设定。

  这样一个定位,是政府监督管理的机构根据其行政要求而设立的。但是网络编辑职业的浮现,还有其经济、文化层面上的合理性。作为个人的网络编辑从业者,也需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其职业的存在价值,来寻求个人和职业的发展。

  对于目前的一些网络信息服务商来说,网站的员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经营人员,二是技术人员。由于网站没有传统媒体的采访能力,所以内容往往依靠和传统出版机构的联合来获得。这样的网络信息服务机构里可能设有编辑岗位,但主要工作可能是内容分拣或者加上页面制作,所需能力实际上限于计算机操作加上一般常识。

  在传统出版机构里,也有经营人员,如治理、广告、发行等。但是编辑作为最专门化的出版工作者,经常是在业务和运行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坚力量,不仅有其职业利益,也有自身的政治、文化或者科技理念和独立的价值追求。

  长远来说,网络编辑职业能占到什么样的地位,取决于其智力劳动在网络传播系统中所产生的价值。《暂行规定》在对网络出版加以治理的同时,也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有利于经过审批的网络出版机构赢得更大的活动空间,更有助于编辑作为职业出版人渗入到新兴的传播渠道当中。从这个方面,信息甄别能力、分析思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与在传统出版业中一样,仍将是网络编辑需要注重发展的核心职业能力。

  传统出版业中编辑同时负有信息加工的职责。除了改进表达润色文字,也经常需要删改文章的主要内容以满足传统印刷出版物严格的篇幅要求。加工仍将是网络编辑的一个重要职能,由于出版介质不同,与在传统出版物中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异。

  就笔者自己的网络阅读体验,当前网络出版的主体问题,一是网页版面普遍的杂乱喧嚣,各种广告条不断干扰读者的注重力;二是文字内容冗长,滥用了网络文章能不限文字篇幅的特点,该精简的没有精简。希望未来的网络编辑,能够更多地站在读者的角度发言,为读者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在文档的格式规范化方面,基于XML的网络出版语言发展非常迅速,一方面它的应用将大幅度减少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分拣等简单重复的人工劳动,另一方面又将更加凸显人的理解判定能力在信息加工和标注中无法替代的作用。网络出版机构和网络编辑应该关注这方面的技术进展,充分的利用新技术来发展新的文档结构和信息表达方式。

  虽然目前网络经济低迷阶段,但是硬件方面的芯片计算能力、光缆带宽,以及软件方面XML技术、Java技术等都为网络出版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而各种科技、商业、文化信息又都需要更好的传播。所以说,网络出版是技术和需求的一种新的事业,绝对是先进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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